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委机关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给行为对象或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和《鹰潭市关于建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机制的意见》进行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有错必纠、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进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
三、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其职责是负责效能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拒不执行或敷衍塞责,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按时完成委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的;
(三)按照本委规定应在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仍然在科室办理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核准)项目、服务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未严格执行本委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等机关效能基本制度的;
(六)在执法过程中有多收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
(七)对服务对象不热情接待、置之不理、言语不文明发生争吵,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违反“八条禁令”,除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和外事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外,工作日午餐饮酒的;
(九)上班时间擅自脱岗、离岗,或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的;
(十)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十一)在规定时间对外公开的服务、举报、投诉、监督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的;
(十二)法律法规、党纪条规有明确界定的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科室的责任追究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3、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调整科室负责人。
(二)对个人责任追究
1、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调离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免职或责令辞职
8、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故意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干扰、阻止调查的;一年内受到2次(含2次)以上责任追究的;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的;被市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不执行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七、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接待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纪检组监察室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九、处理结果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人,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
十、责任追究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业绩评定和年度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十一、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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